临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
来源: 作者: 点击: 时间:07-07-17 08:20:54

临沂儿童发展纲要

(2001-2010年)

前 言

    1996年,临沂市人民政府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山东省儿童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从临沂实际出发,制定颁布了《临沂市儿童少年事业发展规划(1996-2000年)》(以下简称《规划》),并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之中。《规划》颁布实施的五年中,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积极工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

一、儿童的生存环境进一步优化。随着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政府对教育、卫生事业经费投入的逐年增加,社会满足儿童需要的条件得到普遍改善,儿童的生存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二、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90%以上,实现了无脊髄灰质炎的目标;基本实现了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婴儿死亡率、五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1990年的27.41‰、30.28‰,下降到2000年的15.88‰和17.32‰;孕产妇死亡率从1990年的60/10万下降到2000年的27.96/10万;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和卫生厕所普及率2000年分别达到99.69%和53.98%。

三、儿童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基本形成了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工作格局,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了青壮年文盲,家庭教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2000年上升到99.8%;小学毕业升初中比例2000年达到98.18%:全市残疾儿童入学率2000年达到76.5%。

四、儿童法律保护工作进一步加强,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社会各界以各种方式帮助困境中的儿童,一个关心儿童、爱护儿童、为儿童办好事、办实事的良好社会风尚正在形成。十年来,通过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使3.91万名贫困儿童得到社会救助。

    从《规划》实施情况看,我市儿童事业发展规划的主要指标已基本实现。但是,由于我市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仍面临许多的困难和挑战:县区之同、城乡之间儿童发展的条件、水平存在着差异;农村妇幼保健基础设施建设仍然比较薄弱;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教育、保护等有待完善;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的建设差距较大,政府对儿童活动阵地及特殊儿童收容、教育机构等硬件建设资金投入不足等,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着21世纪儿童的素质提高与全面发展,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1世纪前十年是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向新的战略目标迈进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时期。因此,必须把提高国民素质,开发人力资源作为战略任务,从儿童抓起。为培养和造就适应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需要的一代新人,市政府特制定《临沂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纲要》按照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及《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儿童发展的实际出发,提出了21世纪前十年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等4个领域的发展目标,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纲要》是一部规范和指导我市儿童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健全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水平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儿童教育在全面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儿童成长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明显优化;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处于困境中的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加强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农村2005年达到80%,⒛10年达到85%。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5。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一一孕产妇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降至6‰以下。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到2005年达到90%,2010年达到95%以上,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8%以上,农村非住院消毒接生达到99%。

一一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3。 3.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1/5。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控制在0.l%o以下。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计划免疫四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2%以下。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

——婴儿纯母乳喂养率保持在85%以上。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2005年达到85%,2010年达到95%以上。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1/4。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实行7岁以下儿童听力筛查及监测常规管理,健全聋儿早期干预工作体系,新生儿听力筛查率2005年达到60%,2010年达到85%。

——中小学生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颈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开展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和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保健、疾病预防等经费投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1.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加强对儿童保健机构和保健人员的管理,所有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的人员均应依法取得许可证。

2.巩固和发展妇幼保健机构、队伍,加强妇幼保健网络建设,不断增加卫生防疫、妇幼保健事业经费的投人,改善妇幼保健机构设施和设备条件,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能力。

3.加强妇幼卫生专业人员、乡村医生、接生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水平。

4.落实《山东省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广以乡镇为单位定时定点规范化门诊建设,完善管理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5.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和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儿童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健全卫生监测网络和常规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5岁以下儿童死亡、孕产妇死亡、新生儿出生缺陷报告制度。

6.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依法开展婚前保健服务,做好婚前卫生咨询、卫生指导和婚前医学检查,为育龄夫妇提供计划生育指导。加强对孕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城乡特别是在农村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

7.积极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宣传、咨询服务,优生优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5%以上。

8.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重视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实施早期干预,减少残疾儿的发生。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

9.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关于食盐加碘的有关条例及办法,做好孕妇及哺乳期儿童补服碘油丸工作,实现全市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10.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和保障服务。帮助特困家庭的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实行保健管理,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救治。

11.积极开展生命知识教育宣传,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防治、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和预防吸烟、吸毒的教育。

12.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逐步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0.5%以下。

——初中学生入学率达到98%以上,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

——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以上,辍学率降低到1%以下。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确保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一—0-3岁儿童早期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城市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5%以上,农村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95%。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教育。

——2002年在临沂城区和县区驻地、2007年在全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5%以上。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中小学、幼儿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教学设备、设施配备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持证上岗率保持在98%以上。

5.多形式多渠道宣传普及家教知识,努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普及率达到95%以上,有条件的农村和社区也要兴办家长学校。

——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市达到90%以上,农村达到80%以上。

(二)策略与措施

贯彻落实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和公正。

1.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切实把发展教育作为基础建设,加大教育经费投入,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的要求。

2.建立“政府办园为示范,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个人办园为补充"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推进和探索办园体制改革,搞好幼儿园布局调整,建立对县(区)学前教育发展的评价体系。建立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非正规教育形式。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培养其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和求知欲望。

3.推进中小学规范化学校建设,高质量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适度调整农村中小学的布局,扩大学校规模,切实改变农村地区教育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

4.提高普通高中学校的比例,发挥优质教育资源的优势,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优化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布局。

5.坚持“市及较大的县建盲校,县办中心弱智儿童辅读学校,乡镇中心小学办辅读班”的特殊教育办学格局,发展特殊教育事业,在基本实现九年义务教育的同时,向特殊教育的学前阶段、高中阶段及高等职业教育阶段发展。

6.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加强师德建设,对中小学校长和专任教师进行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的学历分别提升到专科和本科层次。

7.实施“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市、县(区)驻地重点发展以计算机应用为中心,以计算机教育网络化为基础的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在农村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使全市中小学部能收看教育电视节目。

8.整体推进素质教育,推进新的评价制度,形成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框架和标准,改革教育内容和方法,注重培养儿童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全面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奠定基础。

9.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遵纪守法和社会公德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革命传统教育,重视性别平等教育,重视科普、劳动技能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促进良好心理素质的形成。

10.要加强对学校教师和幼儿教职工的管理和教育,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

1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依法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继续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采取积极措施,切实保障贫困女童受教育的权利,通过广泛深人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12.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开展对流动人口中儿童家长的宣传教育,推进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工作。

13.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知识宣传,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加强家教理论研究,帮助广大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育儿的知识与方法。

14.搞好社区教育。各有关部门积极发挥各自的社会教育功能,加强儿童校外教育场所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创造良好的社区环境,为儿童教育服务。

15.科技馆、科普教育基地和学校要向儿童少年广泛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教育儿童少年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不良思想的侵蚀。

三、儿童与环境

努力改善儿童的生存发展环境,提高儿童的生活质量。

(一)主要目标

1,不断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

——农村安全饮水人口覆盖率达到98.5%。

——农村自来水人口覆盖率达到75%。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75%。

——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

——城市空气、噪音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50%以上。

——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2%,绿地率达到28%;农村绿化覆盖率达到30%。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保证其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避免儿童遭受不良信息的影响。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家庭生活方式,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社区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及设施建设。

——市、县(区)至少各有1处成建制的儿童培训、活动场所。各县(区)都要有1所纳入教育序列的少儿竞技体育学校。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市级要建1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与措施

坚持“儿童优先”原则,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1.加大《山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深入开展“美在农家”活动,依法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作。制定农村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条例的配套实施细则或办法。推进工程改水、联合改水,实施社会化供水。推广改厕适宜技术,普及经济实用的卫生厕所类型。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水源保护。

2.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环境意识教育,开展植树造林,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积极治理水质、大气等环境污染,保护树木和绿地,为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与生态环境。

3.加强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强化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应体现儿童受惠的原则,提倡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4.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作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科技、娱乐等活动,丰富儿童精神文化生活。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非法出版物,最大限度的消除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5.积极开展“美在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6.建立和巩固各类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有条件的农村建设儿童文化园。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7,改善残疾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和条件,强化其供养、教育、康复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残疾儿童康复、卫生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技能培训和指导,使残疾儿童在社区和家庭普遍得到经济适用的康复训练。

8.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儿童的管理,确保流动人口中的儿童享受与当地儿童同等的计划免疫、医疗保健服务和义务教育。

9.加强对流浪儿的救助保护工作。市级设立流浪儿收容机构,完善其收容、教育、遣返功能。做好儿童流浪的预防工作。

10.扩大儿童发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各种类型的援助,积极参与全国性、区域性的交流、研究与合作活动。

四、儿童与法律保护

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严禁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减少重新犯罪。

——在中小学普遍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都要建立少年法庭或专门负责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合议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与措施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提高全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学校、家庭共同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1.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2.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3.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相互配合,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在侦查、起诉、审判各阶段都要给予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律和办案技能培训,提高保护儿童执法人员的水平。

4.对有犯罪行为,但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5.加强对企业用工、个人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使用童工,及时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

6.在全社会开展儿童法律保护知识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7.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反对家庭暴力。

组织与实施

一、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纲要》的组织实施及《纲要》的督导、协调和监测评估工作。

各级政府要在《纲要》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儿童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纲要》实施纳入议事日程,落实目标责任管理,列入主要负责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内容。

市直各有关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纲要》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搞好组织实施工作。

《纲要》的贯彻落实要接受上级党委、政府及同级人大、政协检查监督。

二、各级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保证并逐年增加实施《纲要》所需经费,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确保《纲要》的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纲要》的工作机制。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每年要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纲要》的工作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各级妇女儿女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四、加强信息收集、指标统计和分析工作,建立定期检查、评审等制度,健全完善儿童发展的监督机制。

五、加强调查研究和儿童发展的理论研究,及时掌握情况,坚持分类指导,抓好示范,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市委市政府对实施儿童《纲要》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每5年进行一次表彰。

六、本《纲要》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监测与评估

一、对本《纲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加强市级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加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的数据库。做好实施《纲要》的信息搜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状况,预测趋势,评估《纲要》实施效果,并为制定规划、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的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地、动态地监测儿童发展状况。《纲要》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全市统计制度和各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

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察、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纲要》总目标的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和县区,每年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报送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纲要》的实施效果。市级统计部门要做好全市的儿童《纲要》监测统计和数据分析工作,向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数字统计和分析报告,市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每3-5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儿童《纲要》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儿童《纲要》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成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有关部门参加。负责制定本《纲要》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评估的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统计的数据库;定期向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和提交市级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县区儿童《纲要》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有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年度统计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定期对监测评估人员进行培训,检查、督导重点领域和重点县区;开展阶段性评估,向省、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上报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县区儿童《纲要》的评估检查工作。

各县区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都要建立相应的儿童《纲要》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地区《纲要》的实施工作情况,推动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确保儿童《纲要》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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