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
自治制度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民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七大明确要求,“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基层妇联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基层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城乡妇女群众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织依托。基层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是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迫切需要,是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必然要求,也是基层妇联组织服务大局、服务妇女、推动城乡妇女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对于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二、完善措施,为基层妇女和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一)健全基层妇联组织网络。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规定,健全村妇代会、社区妇联。根据城乡妇女群体分布和利益格局的新变化,创新基层组织设置形式,拓展组织设置领域,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村妇联。依法培育发展以妇女为主体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和非盈利、公益性城乡妇女社会组织,组建、扩大“巾帼志愿者”队伍,建立基层妇联组织与妇女社会组织的联系机制,完善基层妇联组织网络。
(二)选好配强基层妇联干部。扩大选人用人视野,注重在农民技术员、致富带头人、下岗女工、离退休女干部中培养村、社区妇联干部。通过女性主要负责人兼任、公开选拔、竞聘上岗、群众直选、政府购买岗位等多种形式选好配强基层妇联干部。在政府购买城乡社区管理和服务类公益岗位时,优先把村、社区妇联工作岗位纳入城乡社区公益岗位,使妇联干部更好地发挥组织妇女、引导妇女、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作用。
(三)扩大基层妇女民主参与。依法保障妇女在村(居)民选举中的合法权益。支持村妇代会主任、社区妇联主席通过民主选举进入村(居)民委员会,积极探索有效方法,提高妇女当选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比例,努力确保相关法律关于“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的规定落到实处。支持妇女代表担任村(居)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居)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扩大妇女在村民代表会议、社区议事机构组成人员比例的试点。
(四)各级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领导(指导)小组要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指导)小组要吸收同级妇联组织参加。村、社区基层妇联组织换届可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已经建立村务公开协调机制的地方,要吸纳基层妇联组织代表参加。要健全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为妇联组织提供发挥作用的主流渠道。
(五)加强教育培训。依托党校、高等院校、农技校、农广校、妇干校以及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等,对基层妇联干部开展政治理论、实用技能和妇女工作业务培训。要注重对新当选的女性村(居)委会成员的培训,使她们迅速掌握村务管理、决策等方面的方法和技能,增强本领,提高能力。在组织社会工作专业培训、资格认证时,优先考虑村妇代会、社区妇联干部和妇女骨干。
(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县级以上妇联组织要为村妇代会、社区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条件。各级民政部门在村、社区活动场所建设中,应同步配套建设妇女活动阵地。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通过有效措施,实现基层活动阵地的共建共享,保障村、社区妇联组织开展活动所需的场所。
三、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基层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妇联组织和民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妇联组织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纳入工作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共同推进。要进一步巩固完善乡镇、街道妇联组织,使其更好地履行指导村(居)妇联组织建设工作的职责。要认真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积极宣传基层妇女和基层妇联组织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作出的积极贡献,团结城乡妇女和妇联组织一道努力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全国妇联
民政部
200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