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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逃避超生罚款,夫妻协商“假离婚”,办完手续一个月,妻子发现丈夫竟与另一女子同居,遂闹上公堂要求重新分割财产。日前,临沭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结果少妇因未提供有力证据证实丈夫有欺诈行为而没能如愿。
李某系临沭县某村农妇,1997年与钱某结婚,次年生一男孩。李某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倾全家积蓄投资2万多元兴办建材厂,经营2年多来生意红火、收入可观。今年,丈夫多次提议办“假离婚”生二胎,以免交罚款。出于省钱考虑,信以为真的她“一时糊涂”就同意了,并在丈夫找人拟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了字。《协议书》约定:男孩由女方抚养,男方每年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其18岁;住房及家具等归女方所有,男方经营的建材厂及厂内设备等资产归男方所有。
孰料,在二人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后不久,李某发现钱某与另一女子同居生活,意识到其“生二胎”是假、办离婚是真,感觉上当受骗,因此怒上公堂,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建材厂的厂房、产品及厂内农用车等机械设备共约2万元。
钱某则辩称,《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不同意重新分割财产。
庭审中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是指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钱某与李某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已达成了协议,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内容是双方约定的,李某既未向法庭提供钱某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证据,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离婚协议应视为是他们真实意思的表示。按照法律规定,李某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将不予支持,且其还应全额承担诉讼费用。见此情形,李某于宣判前主动撤诉。
相关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9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1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